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湖南科技大学直属党委(党总支部)、直属单位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(修订)》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此制度和规则。
第二条 院党委职责
(一)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。
(二)加强本院党组织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,具体领导党支部的工作。
(三)领导本院思想政治工作;了解、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,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。
(四)领导本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;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。
(五)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支持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
(六)做好本院干部的选拔、培养、考核、监督工作,做好学生辅导员、班主任的配备、管理工作。
(七)参与研究本院教职员工在调动、出国、晋升、奖惩、职称评聘以及在职培训、出国进修访问等方面工作,并负责政治审查。
(八)负责本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、日常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工作。
(九)正确处理改革、发展与稳定的关系,领导学院稳定工作。
(十)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条 院党委会议制度
(一)会议的组织
1. 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2.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(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),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起草。出席院党委会议的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,不是委员的行政负责人列席会议,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,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。
3.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。
(二)会议的议事范围
1. 传达贯彻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指示、决定、文件、会议精神,并研究制定其在本院实施的办法与措施。
2. 研究本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以及月工作安排、小结。
3. 研究本院干部职工教育、管理、考核、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。
4. 研究本院干部队伍建设工作,在书记、院长协商提出人选的基础上,向学校党委提出本院科级干部的建议意见。
5. 研究决定本院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工作、宣传工作、统战工作、群众工作、稳定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及实施办法。
6. 审查接收教职工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,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党委审批;经学校党委授权,审批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的转正。
7. 研究决定院党委换届、委员调整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,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学校党委;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、支部委员的调整。
8. 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,提出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。
9. 听取工会、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汇报,研究工会、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;讨论研究本院学生的奖惩。
10. 需要由院党委研究的其他重要工作和问题。
(三)会议的议题确定
1. 由委员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,组织委员汇总后提前交书记审查确定。
2. 院党委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,事先取得共识,如意见不一致,应暂缓提出。
3. 重要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,并由院党政办公室提前分送全体与会人员。
4. 会议应按会前商定的议题议事,除紧急情况外,一般不得临时动议。
(四)会议的议事程序
1. 讨论议题时,先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的主要内容、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说明,全体与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。
2. 议题经充分酝酿后,采取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,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。如发生重大意见分歧,除紧急情况外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,下次再进行表决。
3. 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。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,应明确负责人;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,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。
4. 确需变更决定时,由分管委员提出意见,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,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。